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6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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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407154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账户管理、异常交易监控、防范场外配资、经纪人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限期改正。要求你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和经纪人管理,提高防范场外配资风险、有效处理异常交易的合规管理水平。你分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