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9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847750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章晓栋,男,1977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章晓栋泄露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晓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浙能集团为宁波海运的控股股东,为解决浙能集团宁波海运在海运资产经营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20171115日宁波海运召开会议讨论采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和现金购买方式收购浙能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海运资产的方案。会议并讨论在下阶段推进与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集团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船务)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实现宁波海运并表北仑船务。

20171225日,宁波海运召开会议讨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事项。会议讨论并确定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将北仑船务并表上市公司。

201813日,宁波海运召开海运资产整合项目推进工作会议。

2018117日,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同意浙能集团所属海运资产重组方案

2018118日,浙能集团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启动集团所属海运资产重组工作事项,同意宁波海运发行股份购买方式收购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富兴海运51%股权浙能通利60%股权江海运输77%股权和北仑船务39.2%股权,同时以现金收购江海运输职工所持的江海运输23%股权

2018119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的通知,浙能集团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2018126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8125日,公司接浙能集团函告,浙能集团正在积极推进与本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筹划,该事项有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822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821日,公司接浙能集团函告,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浙能集团正在筹划的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对本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上述宁波海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1115日形成,于2018126日公开。2018117日,章栋作为浙能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参加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章晓栋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章晓栋和徐某是夫妻关系。章晓栋承认其2018117日在通话中将宁波海运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告知了徐某,泄露了内幕信息;某亦承认2018117其与章晓栋通话时章晓栋告知其宁波海运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从而获取了内幕信息。

2018118日控制使用冯某良证券账户买入405,000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023,858元。徐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已被我局行政处罚。

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证券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章晓栋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决定:

对章晓栋处以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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