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4年第1期)

日期:2024-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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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管动态主要收录以下内容,供上市公司学习参考:

一、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因篇幅较大见“附件”

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三、证监会于12月22日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两项规则。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四、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当年上市的公司,最迟应在披露上市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于本通知发布次年上市的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当年度的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附件3)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两项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为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优化调整两项规则部分规定条款。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三是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五是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此外,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收入、企业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

《1号解释性公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减少实务执行争议。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提升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之间的契合性。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与《1号解释性公告》的修订,将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效果,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与决策有用性。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表示认可支持。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夯实制度基础,督促各类相关经营主体有效执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助力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64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65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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