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6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5891154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潜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劲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9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潜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劲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潜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劲榕

经查,厦门潜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丰投资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外部人员担任厦门威之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团队关键人士投资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劲榕作为潜丰投资代表、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潜丰投资、林劲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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