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2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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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120716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3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未对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建立防范机制及业务风险隔离措施,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