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2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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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119742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2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个别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向投资者了解收入来源、债务等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相关的学习和工作经历等信息,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