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6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917080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添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添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添林:

经查,你在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于20221214日卖出公司股票9万股,你的配偶20221215日至16日又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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