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3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790211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文        号 〔202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陈延行,19747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江文涛,男,19858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陈碧珠,女,1969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余丽梅,女,19836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张翔,男,1984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刘媛,女,19871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设计三院院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我局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6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7月至2022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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