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688332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7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扎西尼玛、胡炳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你公司对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重交)开展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商誉减值金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规范

20201月,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对你公司承建的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周转房一期工程进行核算,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已经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你公司对上述周转房项目未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2022年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尼玛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炳芳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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