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61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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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68797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西藏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后未能勤勉尽责,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