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687979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2024年1月1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西藏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后未能勤勉尽责,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当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42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