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397 分        类
发布机构 西藏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80822436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5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526日,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20221230日,四川曜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拉萨啤酒转回上述资金。

上述转款实质为代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垫付竞买土地保证金,构成西藏盛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半年报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于控股股东西藏盛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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