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7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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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861558000 | |
名 称 | 关于督促辖区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企业配合“双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督促辖区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企业配合“双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辖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现督促相关机构及时主动注销工商登记或变更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不得再以“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同时,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91-6873073。
附件:西藏辖区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企业名单
西藏证监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