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杨冬梅、裴明明)

日期:2023-03-09     来源:

【字号:

2023〕6

关于对杨冬梅、裴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冬梅、裴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对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涉及的广东易教优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教优培)股权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0625)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键指标评估依据不充分

一是在收入预测中,易教优培不同主营项目预测期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口径不统一,预测趋势与历史趋势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见充分依据。二是在毛利率预测中,评估底稿未分析各项目历史毛利率及收入变动趋势,直接选取20182021年平均毛利率作为预测期毛利率的依据不充分。三是在折现率测算,评估底稿未记录可比公司的筛选标准和步骤,部分被选取的可比公司和易教优培存在显著业务及体量差异,仍被作为可比公司,评估底稿未见分析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十三条、十七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部分评估程序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才执行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的函证程序现金盘点程序实际执行时间均晚于评估报告日。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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