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84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035642000
名        称 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你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公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你们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实际控制人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22日,洛阳均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再次公告收购报告书,对实际控制人信息作出同样披露。但据洛阳市国资委相关认定说明,自2022年12月以来你们及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你们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相应更正披露。

你们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作为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对你们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不严谨,在收购报告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3月15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