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5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62317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金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金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金伟

经查,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融资咨询业务;二是将基金财产用于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相关规定。

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来,你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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