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5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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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62289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泸州翔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融资咨询业务;二是将基金财产用于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