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4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101728000
名        称 对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8号 主  题  词

对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2023年6月5日,你方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菱动力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崔某某处受让公司股份240万股。20236月15、6月16日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卖出其中12.95万股、4.97万股剩余222.08万股2023年6月19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你方持有的222.08万股转增后增至355.33万股。2023年6月21日至10月16日期间,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将355.33万股全部卖出。

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方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方应当在30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方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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