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4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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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101728000 | |
名 称 | 对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8号 | 主 题 词 |
对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信唐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2023年6月5日,你方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菱动力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崔某某处受让公司股份240万股。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卖出其中12.95万股、4.97万股,剩余222.08万股。2023年6月19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你方持有的222.08万股转增后增至355.33万股。2023年6月21日至10月16日期间,你方通过二级市场将355.33万股全部卖出。
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方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方应当在30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方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