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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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92723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赵洪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赵洪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赵洪全:
经查,自2018年7月起,你任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你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1万股,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以内进行。你于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份91263股,超出减持计划上限263股(对应成交金额5436.2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