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5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289787000
名        称 关于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发生多笔大额预付款支出且支付比例超过合同金额30%,与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关于预付金额不超过30%的规定不符;二是存在少数客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未严格执行客户信用政策导致应收账款实际账期超出合同账期等情形;三是部分对外投资业务决策未见内部控制过程性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2021年对湖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遗传医院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单项计提方法存在错误。2022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对计提方法进行更正,但未根据新确定的计提方法追溯调整2022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期初数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就上述情形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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