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2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332042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5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   

经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二〇二二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320万元至180万元。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6,570.7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陆才垠、总经理臧晶、财务总监文双梅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陆才垠、臧晶、文双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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