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2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331007000
名        称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8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幸志敏

经查,2023年420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披露《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追认2022年与宜宾圣禾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竹料采购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3938.1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27%。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但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披露。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追认2023年1-6月与四川普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采购竹料业务为关联交易金额575.73万元,并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金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87%。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陈洪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幸志敏作为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宾纸业、陈洪、幸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实施关联交易,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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