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0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029058000
名        称 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陆文斌、何文江、刘杰   

经查,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1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2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800万元至2,300万元。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172.74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陆文斌、时任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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