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1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8754222000
名        称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雷雨

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202211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2,500股,占德恩精工总股本的0.0002%成交金额36,375。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增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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