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1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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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75422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雷雨霏:
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2,500股,占德恩精工总股本的0.0002%,成交金额36,375元。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增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