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84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6280000
名        称 关于对凡波、夏洪波、宋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凡波、夏洪波、宋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凡波、夏洪波、宋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你们执行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对公司主营业务风险分析评估不到位。二是未结合新增多家子公司事实评估相关内部控制重要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控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穿行测试覆盖范围不全。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三是未对个别业务循环实施控制测试。四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测试样本证据。五是未发现测试样本控制偏差。六是对控制缺陷未采取应对措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PPP项目投资审计不到位。二是对大额资金支出和往来款审计不到位。三是对医药推广费审计程序不到位。四是对无形资产审计不到位。五是对子公司存货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底稿编制与归档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底稿未记录有关科目发生额。二是抽样检查资料未留存。三是个别审计底稿未签字。四是对审计报告出具后补充归档底稿的控制复核不到位。五是底稿归档时未明确归档册数。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勤勉尽责执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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