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4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779765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峻岭、叶怀宝、甘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7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峻岭、叶怀宝、甘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峻岭、叶怀宝、甘丘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依据不充分
    2020年,公司对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针对江苏轩宇豪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2019年末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8,265,700.93元并进行追溯调整,但上述会计差错更正补提信用减值损失无测算过程,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8条、59条规定。
    二、违规提供担保
    2017年9月-2019年2月期间,公司为四川红味斋食品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包括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甘丘平)提供了1,619.73万元担保,但公司未将上述担保进行内部审议并披露,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32条、第38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14条、第21条规定,鉴于时任董事长甘丘平对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现任董事长朱峻岭、财务总监叶怀宝对会计差错更正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峻岭、叶怀宝、甘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整改,制定有效措施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