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4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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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177964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7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对采矿权无形资产2020年末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减值测试模型假设的投产时间未考虑建设期及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初始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一直按照2010年《广西田东县那矿金矿 90 万 t/a 采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估数进行测算,会计估计核心参数的选取未充分考虑变化情况,预测税费未考虑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且资源税、增值税及附加的测算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在对合并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形成商誉2020年末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商誉所在资产组范围与收购时确定的资产组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对资产组构成变动无合理依据。商誉减值测试中,运营资金的测算未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简单以应收、应付账款作为测算运营资金的基础,没有考虑未收现金营业收入和未付现金营业成本的影响。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商誉需要披露的“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及“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均选取“不适用”,未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就相关资产2020年末账面价值重新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对相关定期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披露经审计后的会计差错更正信息,构成重大会计差错的应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年度会计报表。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