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29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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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新明、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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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新明、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明、杨元兴

2021年10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年1月15日,吉峰科技子公司与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受让山南神宇持有的南充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转让价格按照2860万元测算,评估后再协商确定。1月18日,吉峰科技子公司根据《协议》向山南神宇预付股权转让款1430万元。因双方最终未达成合意,2019年4月6日,双方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解除协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收回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利息。吉峰科技迟至2020年4月才在2019年年报中部分披露上述事项。此外,吉峰科技还存在向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晓英及王海名等关联方拆入资金但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吉峰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审议,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王新明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元兴作为董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吉峰科技、王新明及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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