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日期:2024-01-03     来源:

【字号:

〔2023〕15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牵头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进行检查,并对你所执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北京科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23〕第1-03882号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23〕2-00379进行了抽查经查,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你所项目轮换还未真正做到“统一”,项目轮换未真正做到“统一”的核心原因是业务的承接、承做的利益分配未能完全做到一体化分配。二是你所未有效限制合伙人执业项目数量,存在一名合伙人签署较多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情况。三是你所存在未经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证券业务审计报告的情况四是你所存在监控检查整改不到位情况。五是你所一名合伙人申购其执业的新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修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及你所《关于选拔调整证券业务签字资格注册会计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执业项目执业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科锐

    1.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存在部分收入对应的发货单发货日期早于SAP系统记录的发货日期,部分收入对应的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和SAP记录发货时间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底稿中未见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对客户北京华力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收入截止测试中,会计师仅查看了合同、装运清单,执行了函证程序,未获取发票、物流单、安装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3.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客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的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底稿记录一致,未见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证实。二是对客户玛多综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按单项计提,底稿中未记录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及审计核实情况。

    4.对研发费用和开发支出的核实不充分。一是部分抽取的研发支出技术服务费无合同或合同内容与研发项目关联性不强。二是部分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与研究阶段结束评审报告时点存在矛盾的情形。三是个别无形资产结转时点与底稿存放的支持性证据时点不符。四是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主要依赖人工统计,未在系统填报工时审批,而会计师对于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研发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询问了解,未做记录,也未获取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记录进行核实。

    5.对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针对收购北京稳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稳力)形成的商誉,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师基于现有订单和意向订单对北京稳力2023年的业绩预测为2.68亿元。而北京稳力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实际仅签订20余套燃料电池系统的订单,订单收入不足以支撑业绩预测收入。会计师未结合审计情况对评估师的工作进行合理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华昌达

    1.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的3家子公司的相关单证均未加盖“核销”印戳,与审计底稿记录“凭证后附的单证上加盖‘核销’印戳”不符,抽取的子公司未定期与供应商对账,与审计底稿记录“定期与供应商对账以及时发现错误”不符,但仍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二是销售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底稿记载,华昌达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设计了定期与主要客户对账的内部控制活动,但“了解业务流程底稿记载内容与“控制测试”底稿记载内容矛盾,未就矛盾之处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就对账相关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但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三是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就存货减值相关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的记录,但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复核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时,未对相关存货的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未就归集的预算成本金额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对应收账款发生额实施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DMW&H Systems Inc的应收账款审计中,设计了“关注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等审计程序,但未见实施,也未见在底稿中说明相关情况。

    4.对营业收入实施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有关收入确认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子公司DMW&H Systems Inc营业收入底稿记载,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为客户能够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底稿中未见获取验收流程以及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审计证据。二是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设计了对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进行实质性分析的程序,但在执行分析程序时,未对产品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进行分析,上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录入错误,导致未发现本期营业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

    5.未执行替代测试。对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应付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未回函的11家供应商中有3家供应商,未执行替代测试。

    6.未评价银行存款列报的恰当性。子公司Dearborn Hoding Company LLC列示的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与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函不符。银行流水显示,相关账户于2022年12月转入investments账户并购买了金融产品。就该账户期末余额列报为银行存款是否符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做好以下事项:一是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是对合伙人申购其执业的新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内部问责。应当在2024131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31229

< img src ="" />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