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绍秋、余龙)

日期:2023-1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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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绍秋、余龙

    经查,你们在执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瑞斯康达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20201-461)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20211-999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

    你们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1223日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和十一第一项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1.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

    在深蓝迅通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你们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公司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

    2.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你们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为40%、16%

    二是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你们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

    3.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

    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你们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220日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1223日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

    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

    刘绍秋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220日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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