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俞德昌、陈小红)
日期:2023-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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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号
关于对俞德昌、陈小红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俞德昌、陈小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牵头、浙江证监局具体负责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计字〔2022〕D-0135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工程项目循环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未发现大额现金支出退回货款等大额现金支出情况,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
一是公司设备采购存在部分付款节点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重要供应商的往来款余额替代测试、在建工程监盘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费用事项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公司技术咨询费存在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况,注册会计师未获取补充合同等证据,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未对部分技术咨询机构的往来款余额替代测试、单笔大额中介费用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商业票据审计不到位
对通过票据背书进行资金拆借事项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库存现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大额现金支出退回货款等情形,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函证不到位
未对回函地址与发函收件地址不一致等回函情况予以关注,仅执行了函证的替代测试,未追加相关审计程序核实回函的真实性。函证底稿存在填写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3年2月24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