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48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46735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集团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六层。

唐亮,男,1984年12月出生,时任建艺集团董事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张有文,男,1980年2月出生,时任建艺集团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林振栋,男,1980年4月出生,时任建艺集团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建艺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建艺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艺集团因与恒大集团相关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形成对恒大集团的债权,恒大集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双方采用以房产抵债方式进行债务重组。2022年5月10日、2023年2月13日,建艺集团分别与恒大集团子公司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云岳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以房抵债交易,交易金额合计39,061,426.61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7日予以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及合同、业务单据、OA审批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建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亮时任建艺集团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关注到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有文时任建艺集团总经理兼董事,知悉并审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但未关注并督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林振栋时任建艺集团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审批同意相关债务重组事项,但未意识到债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并组织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唐亮、张有文、林振栋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公司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期间、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唐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张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林振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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