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80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314485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4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邢美正、高四清、于芳:
经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3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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