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6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723849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将深圳金叶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金叶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基金财产划拨至你公司关联方深圳前海金万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鸿文化传媒)的公司账户。在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下,金万鸿文化传媒将部分基金财产用于期货交易,部分基金财产划转至其他关联方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周转,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说明你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十六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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