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46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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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268029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能锋、许明、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1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能锋、许明、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能锋、许明、洪亮:
经查,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0号)。公司董事长张能锋、总经理许明、财务总监洪亮对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能锋、许明、洪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