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483536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丁晓宇、邱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丁晓宇、邱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丁晓宇、邱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执行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相关商誉及资产组的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执业时收集资料不充分,现场调查程序执行流于形式

在连续多年执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情况下,未对阿特斯核心管理层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且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审慎评估相关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重要评估参数的评估复核不到位

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获取阿特斯2022年1月至2月实现收入数据,未结合其核心管理层重大变化、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和业务发展趋势等因素审慎复核重要评估参数2022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2019)》第十一条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智动力收购阿特斯事项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丁晓宇、邱越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有效提升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职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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