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9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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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405143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美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2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美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美凤: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监事期间,于2024年2月5日买入富恒新材股票7,700股,于2024年2月6日全部卖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