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7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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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6185848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6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影响评估机制不完善,对个别研究报告的市场影响力评估不充分,提级审核管理不到位。二是在分析师调研活动管理、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三是个别研报制作不审慎,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未注明引用信息、数据来源披露不当、研报署名不规范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发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