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38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3158734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2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运用单一客户案例、客户感谢视频进行展示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二是个别销售人员面向客户推介产品时有误导性表述;三是个别员工自行裁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素材对外发送;四是合规人员对于营销素材的审核留痕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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