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9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822953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凌:

经查,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天成或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鸿基天成董事长,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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