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221 分        类
发布机构 深圳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7234888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学礼: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持有盛弘股份股票比例由10.94%减少至5.18%,累计变动比例为5.76%。在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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