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922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深圳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72348882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5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肖学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学礼: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持有盛弘股份股票比例由10.94%减少至5.18%,累计变动比例为5.76%。在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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