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62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054670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1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年度与派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确认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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