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24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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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4153537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杜晋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9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杜晋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杜晋钧:
经查,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元资本或公司)在管理上元4号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9月至今担任上元资本总经理、董事,并担任上元4号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