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0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0086641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康豪、陈小海、刘海波、曹剑、吴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康豪、陈小海、刘海波、曹剑、吴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康豪、陈小海、刘海波、曹剑、吴凯

我局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或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皇庭国际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皇庭国际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7号)。

郑康豪201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陈小海2010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刘海波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曹剑2008年4月至2021年2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凯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康豪、陈小海、刘海波、曹剑、吴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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