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8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43428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2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顾伟、欧军、严志荣:

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3亿元,较2020年下降81.12%。经查,你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3月1日才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顾伟、总经理欧军、财务总监严志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顾伟、欧军、严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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