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7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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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2812801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5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富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富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