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4851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局 | 发文日期 | 162096690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与关联方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至2019年,你公司与关联方台山市宜和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福永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存在会计差错,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货、营业收入、资产减值等科目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净利润的情形。直至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才通过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你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8年等多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时任及现任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邓伟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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