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481562000
名        称 关于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控股股东。前期,我局对振东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振东制药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的违规事项,涉及金额7,114万元。2023年3月3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以下简称前次监管措施),要求振东制药立即进行整改并披露整改报告。2023年3月21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称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整改完成。

经我局督促自查及检查发现,振东制药仍存在以下资金占用事项:

一、2023年5月28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称,振东制药自查发现存在你公司对振东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4600万元,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于2019年12月-2021年3月,振东制药未在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二、经我局检查,2018年2月-2021年8月,振东制药通过向其员工出借款项、向供应商预付原料采购款、预付推广费用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相关个人和供应商,并最终转入至你公司,金额共计5130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振东制药未在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作为振东制药的控股股东,多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告知振东制药进行披露,破坏上市公司独立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再次发生,依法依规履行控股股东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要求你公司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每季度末向我局书面报告以下内容:一是你公司防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振东制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机制的落实情况;二是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的情况。三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平对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方防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与振东制药保持人员、财务、管控等方面独立的落实情况。同时,一并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证明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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