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481515000
名        称 关于对马士锋、周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马士锋、周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士锋、周红军:

你们曾在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或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马士锋于2018年10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振东制药总经理;

周红军于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至担任振东制药董事会秘书。

前期,我局对振东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的违规事项,涉及金额7,114万元。2023年3月3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以下简称前次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披露整改报告。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称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整改完成。

经我局督促公司自查及检查发现,振东制药仍存在以下资金占用事项:

一、2023年5月28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4600万元,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于2019年12月-2021年3月,公司未在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二、经我局检查,2018年2月-2021年8月,振东制药通过向其员工出借款项、向供应商预付原料采购款、预付推广费用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相关个人和供应商,并最终转入至公司控股股东振东集团,金额共计5130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未在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振东制药多次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且未披露,同时在我局下发前次监管措施后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仍不充分。马士锋作为时任总经理,周红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且实际参与其中部分以出借款项形成资金占用的审批流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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