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2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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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29202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梁冠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梁冠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冠英:
经查,截至2023年4月30日,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