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4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2647680000
名        称 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未对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进行充分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不规范;《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于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未制定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专门工作程序,明确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4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